什麼是過失相抵?車禍賠償中過失相抵原則的計算方式與實際判決案例
什麼是過失相抵?車禍賠償中過失相抵原則的計算方式與實際判決案例
傷勢重,不代表對方要付全額。自己與有過失的部分,不能全部轉給對方。雙方都有違規時,民事依肇責比例扣減,這叫過失相抵。公式與強制險扣抵見《民法》第 217 條。乘客有時會被算進駕駛的過失。
核心結論速覽
- 過失相抵法定依據為民法第 217 條: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若被害人本身亦與有過失,法院得依過失比例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。
- 過失相抵精算公式:最終得求償金額 =(總損害核算金額 × 對方過失比例)- 已請領之強制險給付金額。
- 使用人過失連帶扣減條款:若搭乘親友駕駛之車輛發生車禍,親友(駕駛人)之過失依法視為搭乘乘客自身之過失(《民法》第 217 條第 3 項準用)。
- 建議關鍵行動:務必透過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申請車禍鑑定委員會確定肇責比例(如 7:3、8:2),切勿在未確定肇責比例前逕行同意一口價總包和解。
快速解答
過失相抵是指被害人與有過失時,賠償金額得依過失比例減輕或免除。依據《民法》第 217 條,若被害人被認定與有 30% 過失、總損害核算為 100 萬元,對造原則上只就其餘 70% 負責(70 萬元)。已領的強制險給付,依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》第 30 條等規定,通常會從應賠償額中扣抵,避免重複受償。先算總損害,再乘對方應負比例,再扣已領強制險。
過失相抵原則 4 大實務法律要件
1. 法定依據與立法意旨:《民法》第 217 條
《民法》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:「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,或免除之。」 - 「損害發生」之過失:直行車行經路口超速(次因,負 30% 責任),與未禮讓直行車之轉彎車(主因,負 70% 責任)相撞。直行車駕駛雖受傷,但因超速對損害發生與有過失,賠償金額需被扣減 30%。2. 「損害擴大」之過失相抵
若損害之發生被害人完全無責任,但「損害之擴大」係因被害人自身違反安全規範所致,亦適用過失相抵: - 實務判例:汽車駕駛未開頭燈撞倒機車(汽車駕駛負事故主因),但機車騎士未配戴合格安全帽導致頭部重創,法院常因未戴安全帽判定被害人對「頭部重創」之擴大損害負擔 10%–20% 之過失扣減。3. 使用人與代理人過失(《民法》第 217 條第 3 項)
「乘客搭乘他人車輛」發生車禍時,駕駛人依法被認定為乘客之「使用人」。 - 扣減邏輯:若駕駛人在車禍中有 30% 過失,該 30% 過失將直接同等扣減乘客向對造求償之金額。乘客剩餘 30% 之損害,必須轉向自己搭乘之駕駛人求償。4. 法院職權調查事項
在臺灣民事訴訟中,過失相抵屬於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。即使被告(肇事者)在法庭上忘記主張過失相抵,法官只要依據車禍鑑定報告發現原告(受害者)亦有過失,仍會主動依法扣減賠償金額。實務處理步驟:過失相抵賠償金額算給你看
在車禍理賠談判中,精準計算最終應得金額需遵循以下 4 個步驟:
```text
過失相抵計算 4 步驟:
1. 加總總損害金額(醫療+薪資+車損+慰撫金)
↓
2. 乘以對方肇責比例(如 70%)
↓
3. 扣除已領強制險金額(如 20 萬)
↓
4. 扣除對方反向求償金額(對方車損×己方肇責%)
```
情境推演(假設姓名與數字,僅供理解公式):
假設機車騎士(次因 30%)與汽車駕駛(主因 70%)路口碰撞。下列金額不是行情保證。1. 第一步:核算「總損害金額」
你支出醫療費 10 萬、看護費 10 萬、工作損失 30 萬、車損 5 萬、精神慰撫金 45 萬,總損害金額核定為 100 萬元。
2. 第二步:依「肇責比例」進行過失相抵折扣
你負 30% 肇責,對方負 70% 肇責。
*對方應負擔金額* = 100 萬元 × 70% = 70 萬元。
3. 第三步:扣除「已請領之強制險給付」
依據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》第 30 條,強制險視為賠償額之一部分。若你已領取強制險醫療給付 10 萬元:
*對方實際需給付金額* = 70 萬元 - 10 萬元 = 60 萬元。
4. 第四步:進行雙方車損對抵(反向求償)
若對方汽車維修費為 10 萬元,你需負擔 30%(即 3 萬元)。
*最終對方需匯給你之金額* = 60 萬元 - 3 萬元 = 57 萬元。
常見協商比例(慣例,不是法定公式)
| 路況與路權情境 | 保險協商上較常見的主/次因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,直行車亦未注意車前 | 常見以 7:3 起談 | 路權見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 102 條;鑑定可能改判 |
| 支道未讓幹道 | 常見以支道較重起談 | 實際仍看號誌、速度與跡證 |
| 後車追撞停等紅燈前車 | 後車常被認主要過失 | 前車突然倒車等例外另議 |
| 行人與車輛 | 車輛注意義務較重,行人違規仍可能與有過失 | 比例高度個案化 |
實用工具
- 肇責初判:先整理可能的路權方向。
- 和解金額估算:把總損害 × 肇責假設 − 已領強制險拆開看。
常見錯誤
你傷得重,以為就不用過失相抵。傷勢與路權分開看;你若是主因,求償額仍會被扣。無照是行政罰,民事仍問路權,不是自動 100%。
和解書寫「金額包含強制險」。強制險多半可先領,民事總額再扣已領;寫成總包,事後可能領不到強制險。先算總損害 × 對方比例,再扣已領強制險。
法規與實務注意事項:判決案例解析
法院實務裁判見解:
1. 最高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2433 號判例: 駕駛人駕駛車輛載運乘客,該駕駛人即為乘客之「使用人」,駕駛人之過失應視為乘客之過失,適用過失相抵原則。 2. 損害賠償與強制險扣抵順序: 法院實務計算扣抵時,先將總損害額進行過失相抵(乘以肇責 %),算得出對造應給付額後,再將已領取之強制險給付全額扣除(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0 條)。參考法規條文:
- 全國法規資料庫 — 民法第 217 條
- 全國法規資料庫 — 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》第 30 條
常見問答
Q1:如果車禍初判表寫「雙方均未發現肇事因素」,還會適用過失相抵嗎?
解答:不會。若警方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最終認定雙方均無過失(或僅有一方全責,另一方零過失),無過失的一方損害賠償金額就不會被進行過失相抵扣減。Q2:我是乘客,朋友開車載我跟別人相撞,我可以向對方要 100% 的賠償嗎?
解答:不行。依《民法》第 217 條第 3 項,朋友(駕駛)的過失會被視為你的過失。若朋友負 40% 肇責、對方負 60% 肇責,你向對方只能求償 60% 損害;剩下的 40% 損害你必須轉向你的朋友(駕駛)求償。Q3:過失比例到底是由誰說了算?初判表寫的比例算數嗎?
解答:警方開立的「初步分析研判表」僅標示違規事項,通常不直接寫出 % 比例。雙方對過失有爭議,向事故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。個人申請距肇事逾 6 個月原則不受理;規費以該會為準。鑑定意見書的主因/次因,才是保險與法院較常參酌的行政鑑定,仍非判決。Q4:過失相抵扣減後,如果我算出來要賠對方錢,我的第三人責任險會賠嗎?
解答:會。若過失相抵後你需負擔對方 30% 之車損與醫療費,只要你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,保險公司會在你的保額範圍內替你支付該 30% 賠償金。Q5:微型電動二輪車或腳踏車發生車禍,也會適用過失相抵嗎?
解答:會。無論是汽車、機車、微型電動二輪車、腳踏車或是行人,只要屬於民事侵權行為,損害賠償一律適用《民法》第 217 條過失相抵原則。結論:釐清肇責比例,算準合理理賠金
「過失相抵」是車禍理賠中最具技術性與金額影響力之法律環節。評估理賠金額時,切勿僅看單據上的總數字,務必先確定肇責比例並正確認算強制險扣抵。善用專業鑑定與試算工具,才能在和解桌上不吃虧、爭取應有的補償。
免責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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