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同路口的路權比較
路口撞車時,先分清是哪一種路口,再決定誰該讓。本頁每次放大一種路口的示意圖,畫面與事故圖解相同。
無號誌路口的法定判斷順序
依據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 102 條第一項第二款,無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警察指揮之路口,判斷順序具備法律強制階層:第一步,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(設有停、讓標誌或讓路線者為支線道)。第二步,未劃分幹支線或無法分辨時,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。第三步,車道數相同且雙方皆直行時,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。
第四步,若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,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;右方車若正在轉彎,左讓右原則不適用,直行車仍享有優先路權。切勿顛倒各階段之審查順序。
道路標線分類與遵行規定
依據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》第 149 條,路面標線依色彩與型態規範行車路權:白虛線為車道線,用以分隔同向車道,在確保安全下得變換車道;雙白實線為分向限制線,雙向禁止變換車道;白實線併白虛線時,僅緊鄰實線之一側禁止變換車道;最外側之單道白實線為路面邊線,劃定路肩邊界。
雙黃實線為分向限制線,雙向嚴禁超車、跨越與迴轉;黃實線併黃虛線時,實線側禁止超車與跨越,虛線側則得超車;路側黃實線為禁止停車線(得依規定臨時停車);路側紅實線則為禁止臨時停車線,全時段禁止任何停車或臨停行為。
路口停止線為白色橫向實線,車輛應停車時前懸不得越過該線;白色倒三角形讓路線則設於支道路口,指示駕駛人減速或停車讓幹道車優先通過。
號誌運作與圓環行駛路權
- 行車管制號誌運作正常時:紅燈車輛應讓綠燈車輛通行;雙向同為綠燈時,轉彎車輛應禮讓直行車輛先行(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 102 條第一項第七款)。
- 閃光號誌運作時(依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》第 211 條):閃光黃燈表示警告,車輛應減速慢行注意安全;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,車輛應減速至完全停止,確認無車方得通過。兩者肇事責任歸屬不同,不可等同於闖紅燈。
- 圓環行駛規定(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》第 102 條第一項第九款):行至圓環路口,準備進入環道之車輛,應禮讓已在環道內逆時針繞行之車輛先行,非適用一般十字路口之左方車讓右方車原則。
本頁整理典型路權順序,供教育參考,不是個案鑑定或法律意見。